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庆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邢培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张雪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侯庆功申请执行的邢培华、张雪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邢培华、张雪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侯庆功货款人民币11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因邢培华、张雪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1日向邢培华、张雪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其二人签收上述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
二、2021年4月27日、5月21日、6月28日、9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雪换名下有豫E×××××号吉利牌汽车,该车于2009年登记注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侯庆功,对于该车是否需要本院查封,侯庆功称该车价值不大,不需要查封。另发现被执行人张雪换名下有四笔大额保单,本院已对该四笔保单分别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提取,其中两笔的保单开户地未在本地,已委托提取。保险公司称提取保单的审批程序复杂,且具体提取金额视当日提取成功的回执为准,审批时间不确定,未能反馈提取成功的回执。另外两笔小额保单,因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侯庆功不要求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9月13日、14日经查询滑县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尚未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向申请人询问是否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97000元,执行到位36433元,尚余案款6056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滑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