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前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田海波。
本院于2021年01月18日以(2021)黔0624执保4号保全裁
审理经过
定对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
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
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
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贵
阳银行3619012367**0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807.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