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之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尹福星,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审理经过
谢之行与尹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谢之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谢之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