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贺桐,男,1968年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华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67092585H
法定代表人姜保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6)冀1025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贺桐与河北华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华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本院(2016)冀1025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元合
审判员 陈妹菊
审判员 张江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瑞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