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不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4栋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4GJQ2M。 法定代表人:范青青,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超,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凤冈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兴阳小区D栋5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DN3QQIY。 法定代表人:蒋洪志,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不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凤冈美华置业有限公司、蒋洪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贵州不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凤冈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4,778.53元或对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自愿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12104163901308811463)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贵州不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而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凤冈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4,778.53元或对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再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曼义 书 记 员 周玉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