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权利人高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以下部门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金融机构、保险部门、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未查询到王某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我院于2021年6月3日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某某有继续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垒 审判员 尹红国 审判员 曹俊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