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正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执行人:康榜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康松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位于灵宝市建业森林半岛29号楼1401号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灵宝市房预市区字第××号)登记为被执行人康松涛与共有人陈君敏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为被执行人康松涛与共有人陈君敏共同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建业森林半岛29号楼1401号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灵宝市房预市区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