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金山路北段农机安全监理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文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宏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