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平,男,秦皇岛市天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锦绣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爱淘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北口弘大路1号22幢22-7。 法定代表人:朱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凤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公司员工。 —2—
审理经过
原告李婷与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淘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平、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莉、被告北京爱淘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两套购房本金共637967元,装修、家电等服务费1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返租金,南向按1.8万元/年(0.15万元/月),)北向按2.2万元/年(0.18万元/月),共经20个月、共6.6万元。3、承担违约金63,669.23元。4、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及因案件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李婷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两套购房本金共637967元,装修、家电等服务费120000元。2、要求赔偿由于被告违约为原告造成的差价损失135112元;3、要求赔偿律师费2万元;4、解除合同、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8号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公寓购买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靓舒阁度假酒店”十二层公寓房两套。合同约定:“乙方(原告)自愿认购靓舒阁度假酒店” —3— 项目12层02室,建筑面积35.14平米,单价每平米8800元,合计总价款309232元整;同时,原告还购买了“靓舒阁度假酒店”项目12层40室,建筑面积35.14平米,单价每平米9355元,合计总价款328735元整。两套公寓总价款637967元整。另外原告还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支付房屋购电器装修等服务费120000元。合计共支付给被告757967元整。合同同时约定:“公寓交房时间:2019年6月30日”。合同还约定了公寓返租形式。返租金为:南向按1.8/万元/年,北向按2.2万元/年,但被告到期后并没有按期交房。2019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来“通知”函,请求交房日期由原来的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0日,“通知”函,还约定:“我公司将按照靓舒阁度假酒店内部认购协议”的返租标准继续执行,返租时间至2019年7月1日开始计算,并在交房之日(2019年12月30日)支付该期间的返租收益额,并视为按期交房”,原告同意了被告提出的公寓交付期限延期到2019年12月30日及返租收益的约定。可被告到期后仍然没有按期交房。也没有按约定向原告全额支付返租金。再次违反了被告“通知”函的承诺。2020年6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来《关于逾期交房的通知》请求交房期限从2020年6月30日继续延期。同时“通知”又再次明确承诺:“我公司将按照靓舒阁度假酒店内部认购协议”的返租标准继续执行,返租时间2019年7月1日开始计算”、“通知”还明确承诺:“2020年9月30日前将剩余托 —4— 管收益全部付清”。但被告再次违反自己的承诺,除2020年6月26日每房返还2000元管理收益外,2020年9月30日到期前后,直至今日,被告就再没有向原告返还任何房屋托管返租收益。后来被告又向原告发来延期交付通知,原告均没有接受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继续延期请求,被告却一再拖延公寓交付时限,也不给房屋托管返租收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时至今日被告交房仍然遥无期限。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购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本金及所有服务费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
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李婷确实在我处购买两套房屋,与我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本金属实。我方只收到这些钱。原告其他诉请我方不认可,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律师费,差价损失也没有约定。我们可以赔付违约金,从约定交房之日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我们同意退还原告购房本金,解除合同。 北京爱淘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李婷的12万元给我方了,用于装修、家电、服务等。我们愿意退还12万元。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8号原告李婷与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靓舒阁度假酒店内部认购协议。合同约定:李婷认购靓舒阁度假酒店项目12层02室,建筑面积35.14平米,单 —5— 价每平米8800元,合计总价款309232元整;原告李婷购买靓舒阁度假酒店项目12层40室,建筑面积35.14平米,单价每平米9355元,合计总价款328735元整;两套公寓总价款637967元;李婷向被告北京爱淘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用于购买电器、装修、服务等120000元;2019年6月7日,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李婷提交的关于逾期交房的通知中载明双方签订的靓舒阁度假酒店内部认购协议,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前,现部分延期,赔偿条件: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靓舒阁度假酒店内部认购协议、收据、关于逾期交房的通知证实。对于原告李婷提交的托管收益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李婷提供的证明房屋差价损失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婷与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靓舒阁度假酒店内部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交房,后又以关于逾期交房的通知告知原告李婷交房日期推迟,原被告双方当庭均愿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认可。由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系违约,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 当庭也表示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退还李婷两套房屋的购房款本金637967元,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北京爱淘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庭认可收到了原告李婷用于购买电器、装修、服务等费用共计120000元,愿意退还,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李婷提出让被告赔付20000元律师费的主张,因合同中没有对此约定,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原告李婷所提让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考虑到被告已经同意按约定给付李婷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对李婷的损失进行了弥补,故对李婷超过违约金之外要求给付差价损失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婷的两套购房款本金637967元;给付以75796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北京爱淘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婷返还用于装修、家电、服务等的费用共计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6元,减半收取计6338元。由被告秦皇岛恒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800元,被告北京爱淘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耿 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