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双宇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一)405楼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市府街市府花园C-2号。
法定代表人:聂建顶,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双宇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唐山双宇达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唐山双宇达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