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国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国威、高正权,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少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孙继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义诉被告陈少河、孙继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对被告陈少河、孙继巧所有的名下房屋予以财产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且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陈少河、孙继巧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xxxxx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