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慧,院长。
被执行人:陈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汪成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宇、汪成龙罚金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1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宇缴纳罚金50000元、汪成龙缴纳罚金50000元,追缴被执行人陈宇违法所得319376.5元,追缴被执行人汪成龙违法所得319376.5元,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经调查被执行陈宇、汪成龙正在监狱服刑。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