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光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现住湖南省新晃县。

被告:陈超,男,****年**月**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光华与被告陈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光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华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光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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