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光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现住湖南省新晃县。
被告:陈超,男,****年**月**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光华与被告陈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光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华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