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贵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洛川县。
被告:薛会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居民,现在西安市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原告赵贵声与被告薛会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赵贵声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贵声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贵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