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付光辉,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王松江,男,汉族,住威海市高技区。 被执行人山东乐百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付光辉、王松江与被执行人山东乐百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三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判令之义务,故在诉讼保全中依据(2020)鲁1002执保1324号之一、(2020)鲁1002执保1447号之二、(2020)鲁1002执保16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中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诉讼保全中依据(2020)鲁1002执保1324号之一、(2020)鲁1002执保1447号之二、(2020)鲁1002执保16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中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予以扣划。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为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