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嫩江县盛昌隆钢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娜娜,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市润农粮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荣忠,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嫩江县盛昌隆钢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润农粮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嫩江县盛昌隆钢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是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约定管辖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由嫩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被上诉人的股东聂明浩的父亲的姨夫是五大连池市法院副院长夏东红,且夏东红也是被上诉人的实际股东之一,所以五大连池市法院不应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五大连池市润农粮贸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是本案钢结构就是建设工程,本案纠纷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上排除约定管辖。二是本案有关管辖的约定是答辩人与五大连池市永鑫合作社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该约定对答辩人无任何效力。三是夏东红已退休,并非现任副院长,更不是审判员,有关回避的规定对本案不适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专属管辖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管辖。2.夏东红现已退休,其已不涉及回避问题,且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回避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嫩江县盛昌隆钢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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