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通江南路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2471283K。 负责人:钱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雪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上官俊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琦,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龙锦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5MA22CLND8X。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160号总部经济园A区18幢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21NLK60X。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