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善厚镇富民大道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7708451X1。 负责人:王瑜,支行行长。 被告:安徽一招百势训练器材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十里巢宁路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865285191。 法定代表人:陈驷程。 被告:陈驷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十里巢宁路南*号。 被告:钱开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十里巢宁路南*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厚支行与被告安徽一招百势训练器材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陈驷程、钱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晓军 人民陪审员 蒋 琼 人民陪审员 陈寿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彭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