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 负责人:刘威虎,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临武县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本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春,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兰,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肖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上诉人临武县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旅、肖细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判非所请,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4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临武县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988.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志刚 审 判 员 李惠铭 审 判 员 邓 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 艺 书 记 员 谢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