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住所地南城县盱江大道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6067K。 代表人:罗毅,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韩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审理经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申请执行韩素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107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献忠 审 判 员 饶水根 审 判 员 范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文君 书 记 员 刘梦繁 书 记 员 彭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