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慧颜,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齐显会,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慧颜与被告齐显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苏慧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苏慧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