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新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杞县。 被告:黄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新委与被告黄向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李新委提供的被告黄向阳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相符,无法确认其身份信息,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新委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明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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