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治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被执行人:王金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治敏与被执行人王金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5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王金朝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治敏借款20000元。因王金朝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王治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三、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17日,到登封市不动产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决定对被执行人王金朝采取司法拘留15日,因其下落不明,未实际实施。

六、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线索;

七、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听取其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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