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全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全蓉因与被上诉人肖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全蓉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全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全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上诉人徐全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汤 玉 审 判 员 简克红 审 判 员 邓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蒙珲 书 记 员 王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