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亚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王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亚军与被告王婷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婷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亚军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要求每月探视婚生子郑某2次,每次24小时,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周日;郑某每年暑假14日,寒假7日与原告郑亚军同住。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婷拒绝配合探视权的行使,原告郑亚军已近两年未见到孩子,对孩子以及原告郑亚军造成极大伤害,故原告郑亚军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婷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亚军与被告王婷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子郑某由原告王婷抚养,被告郑亚军每月可探视2次。现原、被告因探视权的履行产生争议,原告郑亚军陈述由于被告王婷的不配合,其已经近2年未能探视到婚生子郑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虽离婚,被告郑亚军作为婚生子郑某的父亲,探视孩子是其合法权利,且平和顺利的探视能增进孩子与父亲之间的感情培养,满足孩子对父爱的需求,有利于婚生子郑某的身心健康,故原、被告理应相互配合保障探视权的行使,不能因大人之间的情感喜恶而忽视孩子的精神需求。由于原、被告在离婚时对探视权仅作较为宽泛的约定,为便于日后探视的顺利履行,确定原告郑亚军每月可探视婚生子郑某2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周日,从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探视接送地点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波尔卡国际花园北大门入口处(该地址为被告王琼父母住址,原、被告如协商一致,可另行约定接送地点)。在婚生子郑某入学后(小学),原告郑亚军可在暑假接回同住14日,寒假接回同住7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郑亚军自××××年××月起每月可探视婚生子郑某2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周日,从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计8小时。探视接送地点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波尔卡国际花园北大门入口处(原、被告如协商一致,可另行约定接送地点)。在婚生子郑某入学后(小学),原告郑亚军可在暑假接回同住14日,寒假接回同住7日。被告王婷应协助原告郑亚军履行上述探视权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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