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金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翮,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梁宝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亚朋,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427813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祝淑荣 审判员  何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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