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齐,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冯俊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齐与被执行人冯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齐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院在执行过程,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冯俊峰两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控,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对冯俊峰名下银行账户资金、网络资金共计664.49元予以冻结、划拨,其中125元作为执行费转入本院案款专户,539.49作为执行案款转入申请执行人钟齐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院查明
三、本院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冯俊峰履行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口头承诺于2021年3月29日履行义务,但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冯俊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邦涛 审判员 祁明跃 审判员 辜智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