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桂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申请执行人:冯光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淇县。 申请执行人:冯光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淇县。 被执行人:冯光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淇县。 被执行人:冯光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淇县。 被执行人:冯光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淇县。 被执行人:冯光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淇县。 被执行人:冯光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桂英、冯光英、冯光霞与被执行人冯光友、冯光胜、冯光龙、冯光平、冯光琴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判决书主文内容载明“冯全图、常树花遗留的位于淇县砖木结构住宅(东屋)77.49平方米,砖木结构的门面店铺20.46平方米由冯桂英、冯光英、冯光霞、冯光友、冯光胜、冯光龙、冯光平、冯光琴各继承八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申请执行人冯桂英、冯光英、冯光霞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与判决书内容明显不符,判决书确认了房产权利归属并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冯桂英、冯光英、冯光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文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