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翼城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员工。         被告:赵田田,女,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吴亚南,男,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田田、吴亚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冶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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