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翼城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员工。 被告:赵田田,女,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吴亚南,男,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田田、吴亚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冶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