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冉小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冉小英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1000元。因被执行人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主动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有零星存款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部门或机构有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65.9元作为本案案款退至待报解法院诉讼费收入非税专户;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2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卢秀丽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