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党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毛书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党海燕与毛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1)豫088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限毛书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归还党海燕借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毛书义负担。因毛书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党海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毛书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毛书义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毛书义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毛书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毛书义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毛书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7月2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毛书义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毛书义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存款共计1191.05元,本院依法将上述存款冻结并划拨,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毛书义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党海燕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毛书义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党海燕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党海燕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毛书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1191.05元,本案债权尚余5808.95元及案件受理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毛书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毛书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毛书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党海燕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毛书义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党海燕发现被执行人毛书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海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