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彭远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川3437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彭远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34460元。宣判后,彭远富及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川34刑终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12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远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远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远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远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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