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义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盛义务诉被告刘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定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盛义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义务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盛义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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