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义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盛义务诉被告刘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定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盛义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义务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盛义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