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王兵。
第三人: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
审理经过原告方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方娇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方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苏 畅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林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