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郭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周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32319800401041X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洪涛与被申请人郭东伟、周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财产线索如下:

1、郭东伟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奎园支行,账号:62×××82;

2、徐州市云龙区民生巷7#-203室房屋,房产面积54.62平方米,已抵押50万元;

3、苏C×××××别克轿车一辆,2007年登记。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东伟、周涛名下财产(郭东伟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奎园支行,账号:62×××82);徐州市云龙区民生巷7#-203室房屋;苏C×××××别克轿车一辆,以80000元为限。

保全费820元,申请人王洪涛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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