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2769900U。
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董事长。
被申请人:杨贝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田妹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贝贝、田妹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所有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杨贝贝、田妹儿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易孟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