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忠武,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龙五州,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忠武诉被告龙五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安忠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安忠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钰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