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占晓宏,男,****年**月**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占晓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20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占晓宏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没收非法所得16000元。因被执行人言定良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全部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麻龙海执行财产刑,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占晓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言定良的银行存款30000元。如被执行人占晓宏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占晓宏所有的价值在银行存款不足部分的不动产、动产及财产权益、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定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宾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