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凯,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1月4日、2020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凯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21)川150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凯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黄凯撤回上诉。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万 燕
审 判 员 邓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平
书 记 员 夏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