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科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捂桐路1号1幢2单元23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6U9L72C。
法定代表人:谭英,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权,系内江市东兴区(特别授权)。
被告:苏翠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科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翠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现被告已向原告四川科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原告四川科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科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科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