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付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彭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付得妻子。
被执行人孙爱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张国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付得、彭秀玲、孙爱清、张国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9.7万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1、2021年4月、7月、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张国旗没有网络资金账户);(2)其余未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8月20日,本院分别向汝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孙付得、彭秀玲、孙爱清、张国旗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二、2021年8月27日,本院冻结孙付得、彭秀玲、孙爱清、张国旗在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7个账户存款(余额很少),冻结期限一年(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三、向孙付得、彭秀玲、孙爱清、张国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孙付得、彭秀玲、孙爱清、张国旗没有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办理事项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有权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惩戒措施;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约谈告知情况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已划拨但不足额,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727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