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代理人:于欣颖,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赵颖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审理经过

原告纪艳与被告王卓、赵颖群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纪艳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纪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纪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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