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马军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住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现服刑于六盘水监狱,刑期至2031年12月8日。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军诚贩卖毒品罪一案罚金刑,被执行人马军诚应当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军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提审了被执行人马军诚,其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经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2001年奥迪牌车辆(贵B×××××),但本院未实际控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向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进行调查,也未查询到其公积金缴纳情况。2021年8月11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马军诚入狱前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231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马军诚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