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龙纪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钟松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丽君、龙纪朝与被执行人钟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钟松柏支付案款22487.5元。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6月16日,约谈申请人龙丽君、龙纪朝,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执行财产线索;

二、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钟松柏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

三、2021年6月17日、2021年6月22日,二次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钟松柏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湘B×××××号奇瑞牌车辆,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但暂未控制到车辆,本院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6月25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钟松柏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五、2021年7月15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钟松柏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六、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钟松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应执行金额22487.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24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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