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宏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刘序军,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公务员。
被执行人:王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公务员。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宏杰与被执行人刘序军、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222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序军、王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宏杰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序军、王少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刘序军、王少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序军、王少华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3月12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19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面对面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序军、王少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沈宏杰发现被执行人刘序军、王少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