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何龙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龙龙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6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21年4月6日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何龙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何龙龙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龙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何龙龙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龙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龙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