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林继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5X。
原审被告: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锦绣华景景界景丽阁15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
原审被告:张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林继玉与原审被告张鹏、张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粤080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于2021年1月28日以霞检民监[2020]4408030000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