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苏荣,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郑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苏荣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万龙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苏荣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苏荣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郑万龙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苏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小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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