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飞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董传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董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现住辉县。
审理经过
赵飞娥申请执行董传波、董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飞娥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5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房款3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传波、董传伟名下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董传波、董传伟已将该案履行完毕,应解除对二人名下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董传波、董传伟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