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堂,马关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毕某与被告马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毕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